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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民委教育部呈递迁校广州的报告

发布者:党委宣传部    [发表时间]:2022-06-22


1978年5月15日以粤民院【1978】第11号、第12号分别向国家民族并转乌兰夫部长、教育部并呈报主管文教的邓小平副主席《关于我院迁址广州的报告》。

“报告”指出,文革期间,广东民族学院被迫停办7、8年之久,到了1974年,广东省委根据我省各族人民群众和干部的强烈要求,同意复办广东民族学院并报中央,同年10月得到国务院的批复,现在在校生人数450人,设有政治、中文、数理三个系的大专班及干部政治轮训班,工、农、商业财会训练班。“回顾我院从迁校、停办到复办17年来的经历,我们深切体现感到:作为广东唯一的一所民族大学,放在海南岛通什,是无法办好的。”,报告”从多个方面陈述将学院校址迁回广州的理由:

第一,广东民族学院将校址设在海南通什,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领导,并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创建广东民族学院的有关要求和意旨,也不利于发挥广东各兄弟民族办好民族学院的积极性。广东是个多民族省份,黎、苗、瑶、壮、回、满、畲等七个少数民族人口达八、九十万,分布在全省八个地区三十四个县市。学院创办时,国务院明文规定“该院系省属学院”,校址设在广州。复办时,国务院又重申:“该院面向本省,由你省领导。”但复办后,学院的党政工作则交由海南行政区管理,海南行政区又交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管理,对此,我省其他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韶关地区曾两次派人到学院提出校址太偏,应迁回广州,如不迁回,就在韶关设广东民族学院分院。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也深感省民族学院设在通什,囿于各方面条件难以办好,也要求学院迁回广州。

第二,学院设在通什,由于交通困难,消息闭塞,不便于省委加强领导,不便于加强师资和交流学术情报,不利于学员扩大眼界,提高教学质量。少数民族学员由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迫切要求进入民族学院学习,开拓视野,需要我们创造一个较好的学习环境。岛外各少数民族学员都不愿意到海南通什来读民族学院。学院在广州办学,既方便省委直接领导。

第三,师资队伍是办好民族学院的重要因素,复办以后,海南自治州尽了一定努力,抽调一些中学教师支援学院,但由于自治州本身的教师缺员较多,根本无法从数量上和质量上满足学院需求。广东民族学院在通什办学,无法从广州或者其他地区抽调教师支援。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学院目前专任教师不足70名。

“报告”还进一步阐述回迁广州对学院事业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

这份给国家民委和教育部的报告,同时抄报广东省委和广东省委第二书记习仲勋、省委书记焦林义、吴南生。

5月31日,吴南生就此报告作了批示:

省民族学院,按道理应该设在省会才是,这样有利于来院学习的民族干部得到各方面影响。提高和多与省的各方面人才交朋友,回去后能把先进的东西带回去。僻处五指山里办民族学院,无论从领导力量或其他各方面来说,都是失策的。但问题是多年来几次变化,要解决须下决心,主要是房屋问题,建议由统战部、高教局、财政局等单位参加,对该院迁址问题研究一下,提出意见,再行商量,请酌。送仲勋、林义同志阅示。

焦林义圈阅了意见。

习仲勋(1978年底任第一书记)的批示是:同意南生同志意见。

有省委领导同志的大力支持,学院回迁广州几成定局。

1978年10月19日,广东省革委会以粤革发(1978)第158号向国务院呈递《关于将广东民族学院从海南岛通什迁回广州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广东民族学院于一九五七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广州创办。一九六一年因中南民族学院拟从武汉迁来广州(后因故未迁),当时省决定将广东民族学院迁到海南岛黎族苗族自治州通什镇,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招生,一九七四年复办。广东民族学院创办以来,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从多年的实践看来,广东民族学院迁区通什镇后存在许多问题,通什镇地处海南岛南部的五指山腹地,远离省会,交通不便,不利于加强领导;同时,师资力量薄弱,当地学校较少,交流教学经验比较困难,不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不利于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以适应实现四个现代化需要。我省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学员,至(基)于学院条件较差,有的也不愿去该校学习。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党委认为省民族学院设在通什镇,委托他们管理困难较大,难以办好,要求迁回广州,为更好贯彻华主席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办好民族院校”的指示,我们拟将广东民族学院从海南岛通什镇迁回广州。初步概算,复建资金及搬迁费共需五百0二万五千元(其中复建费432.5万元,搬迁费70万元),分两期完成(第一期一九八0年完成,需复建资金及搬迁费303.5万元;第二期一九八二年完成,需资金199万元),要求一九七九年先拨150万元,请列入计划,专题下达。当否,请予批示。

广东省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

这份给国务院的电函于10月25日正式发出,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部。

10月28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杨静仁批示:我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