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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委宣传部    [发表时间]:2019-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我校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校内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的开设和运行,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是校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师生、改进工作作风、引导校园舆论、塑造学校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我校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统筹规划、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凡以校内各二级单位名义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其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的审批

第五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公众账号。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必须进行书面申请。申请须经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后,必要的话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七条 校内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所建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按所属关系由学校团委或学生处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开通。

第三章 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微博、微信公众账号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含有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微博、微信公众账号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信息。

第十条 不得利用单位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发布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发布、转发、评论信息时,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发布前须经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账号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信息应与本单位工作相关,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

第四章 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建设、管理、维护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党办、校办、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处、学生处、团委、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学校、部门协助、配合做好学校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微博、微信公众账号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各单位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众账号发布信息,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密码的掌管和信息发布须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的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变动后,应及时更换登陆密码,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七条 微博、微信公众账号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学校两办、党委宣传部报告,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党委宣传部调查认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可责令其关闭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的维护

第十九条 各级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要积极转载评论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信息,要充分利用“互粉”、组建新媒体矩阵、微博群、微信圈等形式,加强与各级微博、微信的互联互动,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设立新闻通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内容的计划、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并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要实时整合校内信息发布资源,提升信息发布的影响力和引导力;对发现的问题和师生的提问,党委宣传部要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回复,妥善处理网络舆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网络电视台等新媒体,比照此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