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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宣传招贴管理规定

发布者:党委宣传部    [发表时间]:2019-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宣传招贴活动,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5年4月24日)、《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2013年4月10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招贴物,指宣传横幅、电子屏、广告、海报、墙报、招贴画、启事等用来进行宣传用的物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从事宣传招贴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四条 宣传招贴物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宣传招贴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 宣传招贴物的内容、制作和悬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宣传招贴物的内容要积极健康、用语准确、用字规范;

(二)宣传招贴物的制作要整洁、规范、有序;

(三)宣传招贴物张贴、悬挂方式应规范,悬挂要端正、美观;

(四)张贴、悬挂期间,悬挂单位要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摘除。

(五)配合学生单项活动的横幅只在活动当天的活动现场周围悬挂,活动结束后立即拆除;各社团、二级学院活动的宣传招贴物张贴、悬挂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配合全校性活动的宣传招贴物张贴、悬挂的时间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张贴、悬挂时间的,应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备案。

(六)各单位需要在校道、校园内主要建筑物、校园宣传橱窗等位置张贴、悬挂宣传招贴物,应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党委宣传部会同白云校区管委会、北校区办公室、西校区办公室、总务处校园管理中心协调确定招贴地点、招贴物数目、内容、以及张贴、悬挂的时间等。各单位应在审批范围内进行宣传招贴。

第六条 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公共区域,只能张贴、悬挂以下内容的宣传招贴物: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的宣传招贴物;

(二)为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宣传招贴物;

(三)为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宣传招贴物;

(四)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激励广大师生奋发向上的公益性宣传招贴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张贴、悬挂在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公共区域:

(一)未经审核审批或在非规范性位置悬挂的宣传招贴物;

(二)校内外经营单位的商业性宣传招贴物;

(三)答谢活动赞助单位或以经营单位名义悬挂祝贺性的广告宣传招贴物。

第八条 宣传招贴物内容应当有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宣传招贴:

(一)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二)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四)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五)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六)损害学校的荣誉和师生的身心健康,损害校容校貌;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宣传招贴物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师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张贴、悬挂宣传招贴物的管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单位有关活动的宣传招贴物,由本单位负责审查、核准并签字、盖章;

(二)学生组织举办活动的宣传招贴物,由学校团委或学生处负责审查、核准并签字、盖章;

(三)与校内各部门有业务联系的校外单位的非商业性宣传招贴物,由校内相关联系部门审查、核准并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宣传招贴活动,在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查、核准并签字、盖章后,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党委宣传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贴宣传活动;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宣传招贴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后勤部门按规定拆除,情形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宣传招贴进行非法活动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10月11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宣传招贴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