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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内部(非正式)出版物管理规定

发布者:党委宣传部    [发表时间]:2019-10-15

为加强对我校内部(非正式)出版活动的管理,规范我校内部(非正式)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出版物”)的管理,建设文明科学、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舆论环境和育人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2015年2月10日发布)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从事内部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出版物,是指在我校及各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出版物包括一次性内部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出版物。

第二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和积累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党委宣传部负责内部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内部出版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由主办单位审核把关,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并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后方可进行出版活动。其中主办单位设二级党委(党总支)的,由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把关;主办单位为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以及未成立二级党委(党总支)的教学教辅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审核批准每期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大样要送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四条 内部出版物申请书(附件1)应当载明内部出版物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发送对象、每期印数、开本、年度出版期数、年度总印数、内容简介等项目,并附主办单位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盖章证明材料。连续性内部出版物还须载明有出版物印刷企业资质的印刷单位并提供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条 内部出版物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内部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内部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内部出版物必须在封面右上角印刷标注“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连续性内部出版物还须标明印制周期和期号。

第七条 内部出版物的发放仅面向本校发送和交换,不准公开陈列和定价销售,更不得通过交换或赠送方式传播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违反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或销毁、停刊整顿、停刊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于2002年10月29日发布施行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内部(非正式)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